營業規章
第一條 總則
本規章為會員契約之一部份,旨在保障所有參與「百麗絲丹」之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與「百麗絲丹」間的權利、義務及職責之關係,且適用於會員相互間之關係,以確實保障所有會員之創業機會,並在「百麗絲丹」的行銷計劃下,均能享有公正、公平、公開、合理的事業機會。「百麗絲丹」在奉行政府所有法律制度的原則與精神下,得因應市場變化、法令修改或其他業務之需要,保有修正公司政策及適時修訂『事業手冊』內條款之權利。如有違反本規章或危害到「百麗絲丹」事業者,公司為維護大多數會員之權利,將終止上述者之一切權益,不得異議。
一、會員經營任何「百麗絲丹」的事業活動 ,均應秉持誠信之原則 、並遵守 『「百麗絲丹」會員事業手冊』之營業規章、行銷計劃及其他與會員業務相關事項之辦法、規定和制度及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及相關稅務等法令之規範。
二、本營業規章乃「百麗絲丹」會員入會申請書」等契約內容條款之一部,契約當事人應共同遵守。 本營業規章所稱會員,係指與「百麗絲丹」簽訂「百麗絲丹」會員入會申請書,並購買入會事業套組,參加「百麗絲丹」多層次傳銷計畫。
三、有關 「百麗絲丹」會員之資格取得、資料異動、權利義務履行及獎金發放等處理程序,悉依本營業規章及營運手冊之規定辦理。
四、「百麗絲丹」得因市場變化、法令修改或其他因業務之需要,修正「百麗絲丹」會員入會申請書」及本營業規章之內容條款。相關修正之內容條款經「百麗絲丹」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並於營業處所張貼公告及公司官網及會員專區等刊登公告,依法定時程自動生效及施行。
第二條 成為「百麗絲丹」會員應遵循事項
一、 凡年滿十八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遵照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申請核准設立之企業法人,得經「百麗絲丹」會員之推薦,購買入會事業套組,並繳交本人親簽之「百麗絲丹」會員入會申請書、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存摺影本。經「百麗絲丹」審核確認通過後,始成為「百麗絲丹」會員。
二、
「百麗絲丹」會員會員資格均為各自獨立。
三、
每一會員之會員資格不得冒用他人名義申請,經查證屬實,「百麗絲丹」得主張解除或終止其會員資格。
四、
「百麗絲丹」會員僅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推廣、銷售「百麗絲丹」商品或服務,以及介紹他人亦成為「百麗絲丹」會員之權利,並負擔相關之義務。「百麗絲丹」會員與「百麗絲丹」之間並無合夥、僱傭、代理或委任等關係。
五、
「百麗絲丹」不限制會員可同時擁有二個以上之會員資格。而同一位會員若擁有二個以上會員資格時,第二會員資格(含)以上需安置於主會員資格組織之下。
六、
「百麗絲丹」嚴格禁止會員任意更改推薦人及互助人。
七、
基於性別平等獨立自主前提,夫妻可各自取得會員之會員資格,「百麗絲丹」不限制夫妻必須共同擁有一個會員資格;然若夫妻欲共享同一會員資格時,則需經「百麗絲丹」審核通過後,方可取得「百麗絲丹」會員資格。
八、
若夫妻共有一會員資格之後而夫妻離婚者,雙方應於離婚後三十日内共同以書面通知「百麗絲丹」由何人繼續經營該會員資格;若無法達成共識者,則由「百麗絲丹」逕行協調處理之,並負責最終決定權,雙方不得異議。
第三條 「百麗絲丹」會員職責
一、
「百麗絲丹」會員於推廣、銷售「百麗絲丹」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 「百麗絲丹」 共創事業時,就可能獲得收入之介紹,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
不得表示「百麗絲丹」會員之收入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入會。
(二)
不得承諾或保證會員有特定之收入。
(三)
「百麗絲丹」會員可能收入之預估,不得逾越會員獎金制度合理範圍。
二、
「百麗絲丹」會員於推薦他人加入「百麗絲丹」多層次傳銷計畫時,應誠實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
「百麗絲丹」營業規章、營運手冊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相關法令。
(二)
「百麗絲丹」會員之義務及負擔以及多層次傳銷計畫暨獎金制度。
(三)
「百麗絲丹」會員退出經營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四)
「百麗絲丹」商品或服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五)
其他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之事項。
三、
「百麗絲丹」會員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百麗絲丹」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百麗絲丹」經營計畫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範例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四、
在推薦他人加入成為 「百麗絲丹」會員時,應確實得到本人同意且親自簽署入會申請書,請勿擅自代他人簽署,冒用他人名義加入,亦請勿冒用他人名義訂貨。
五、
未經「百麗絲丹」書面同意,不得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推廣「百麗絲丹」經營計畫或商品服務。
六、
未經「百麗絲丹」書面同意,不得使用「百麗絲丹」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之行為。
七、
「百麗絲丹」秉持對產品的負責,禁止會員自行將「百麗絲丹」商品置於網路拍賣,郵購或相關類似通路進行販售與拍賣。
第四條 「百麗絲丹」會員權利繼承、轉讓與轉線
一、
會員繼承:「百麗絲丹」會員因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應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由繼承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會員資格轉讓切結書」,經「百麗絲丹」審核無誤核准後,方可由其合法之繼承人繼承其會員資格。「百麗絲丹」會員之會員應享之權益得視為部份財產,受中華民國民法之繼承篇規定,為免認定困難,繼承對象限於中華民國法律認定之對象。
二、
會員轉讓:會員資格之轉讓或是出售,需向「百麗絲丹」提出申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個經營權限轉讓一次,需填具「百麗絲丹」所訂之「會員資格轉讓切結書」及現金NT$ 1,000 元提出申請,經完成相關程序並經「百麗絲丹」核可後始得為之,「百麗絲丹」保有最終之審核權。
(二) 會員繳交「會員資格轉讓切結書」後,「百麗絲丹」將先行審核,如符合規定則公司將自繳交後,先行暫停該會員資格之相關經營,待會員資格讓售程序完成,或會員資格讓售程序駁回、終止後,始恢復之。所稱「會員資格讓售程序完成」,係指「百麗絲丹」核准該會員資格讓售之申請並將該會員資格移轉予受讓人或買受人完成之時。
(三) 會員資格出讓人或出售人於讓售前因達到一定業績而可領取之獎金或其他可得享有之福利,於會員資格轉讓程序完成之日起,一併移轉予受讓人或買受人;會員資格出讓人或出售人不得再以部分業績由其達成、累計計算之年終分紅、特殊競賽,或曾為該會員資格之前手等理由向「百麗絲丹」主張任何權利。
(四)轉讓雙方必須同意以下幾點:移轉雙方同意對本次的會員資格移轉合意協商,若移轉雙 方發生任何法律訴訟情事,公司或因該會員資格資格移轉交易之善意第三方,對於本次的會員資格移轉交易發生任何的法律程序訴訟,享有免責權。
(五)因「百麗絲丹」會員可能有一個以上之會員資格,故轉讓之會員資格以非主會員資格為限,若會員要求轉讓之會員資格為主會員資格,「百麗絲丹」規定需連同主會員資格外之所有會員資格同時轉讓予受讓人或買受人,免生組織爭議。主會員資格轉出者一年後方可再次加入,公司保有最終審核權。
(六)「會員轉讓規則」
(1)110年11月01日前入會會員休眠之編號至111年08月31日轉讓條件:
受讓人須完成有效會員三個月(110.12~111.02)加轉讓當月之基本門檻。
(2)110年11月01日後入會&111年09月01號起全數會員之編號轉讓條件:
受讓人須完成轉讓當月之有效會員基本門檻。
(七)「百麗絲丹」若認申請人提出轉讓申請之目的在於規避其個人債務或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者或刻意引發「百麗絲丹」業務組織爭端者,得不予核可其轉讓之申請。
三、
「百麗絲丹」會員不得申請轉線,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鼓勵或協助另一位「百麗絲丹」會員脫離原推薦體系。
四、
「百麗絲丹」會員不得利用親屬之會員資格,或他人名義所取得之會員資格,加入非原推薦體系經營傳銷組織;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百麗絲丹」有權將該會員資格回復至原推薦體系或終止/解除「百麗絲丹」會員契約。
五、 經「百麗絲丹」會員說明及推薦,已完全瞭解「百麗絲丹」會員之經營規則,且表明有意願加入之被推薦人,但於60天後尚未完成申請加入手續,其他「百麗絲丹」會員始得推薦該員,但一切得尊重該被推薦人選擇加入與否之意願。
第五條 「百麗絲丹」會員權利之終止
一、
「百麗絲丹」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百麗絲丹」會員契約、本營業規章或會員事業手冊,或其他損害「百麗絲丹」 權益之行為,「百麗絲丹」得停止或暫停其會員資格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或解除其「百麗絲丹」會員資格。
二、
凡經「百麗絲丹」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其會員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成為「百麗絲丹」會員。自願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者,六個月內不得再重新申請成為「百麗絲丹」會員,且「百麗絲丹」保有最終核決權限。
三、
「百麗絲丹」會員不得從事下列各款行為,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停止會員資格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百麗絲丹」有權解除或終止其會員資格:
(一)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百麗絲丹」會員組織。
(二)
藉「百麗絲丹」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或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規定。
(六)
其他違反「百麗絲丹」事業手冊、獎勵計畫或「百麗絲丹」製作並已公告之任何條款及其他增訂文件者。
(七)
不正當削價競爭及囤貨退貨。
四、
「百麗絲丹」會員申請退回首購之入會事業套組;或於同一月份四次(含)以上向「百麗絲丹」申請退換貨者 (若為產品本身質量問題、運損或錯誤發貨者不在此限),亦或於同一月份申請退貨金額超過該月份購買總金額之60 %以上者,若有前述行為即視為退出傳銷組織。
五、
「百麗絲丹」會員不得為意圖牟取「百麗絲丹」獎金之不法利益,以人為或電腦模擬等方法,設定組織發展模式,並利用不具有購買商品動機之人,重覆參加或聯合他人或利用他人名義依其模式加入「百麗絲丹」經營組織,於領取獎金或報酬後,再有計劃性的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百麗絲丹」經營組織;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百麗絲丹」得解除共同參與者之「百麗絲丹」會員資格,並追回溢領之獎金。
六、
「百麗絲丹」會員購買產品應依實際需要訂購,切勿囤積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銷售之數量。亦不得以顯然不合理之價格,惡意傾銷「百麗絲丹」行銷之商品、產品,經證屬實者,「百麗絲丹」有權解除其會員權利。
七、
「百麗絲丹」會員不得以意圖影響組織正常發展,以人為排線方式將經營權不當排入組織內,造成特定人仕無法正常領取應得之獎金。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百麗絲丹」得終止共同參與者「百麗絲丹」會員資格,並追回溢領之獎金。(詳見第拾壹章內容說明)
八、
當「百麗絲丹」決定暫停或終止傳銷權時,將以書面通知會員,該暫停或終止傳銷權以書面通知送達之日始生效。該通知將以掛號方式發送到會員在「百麗絲丹」留存的通訊地址;另若因此為可歸責於會員事由致本公司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會員不得要求退換貨。
九、
禁止遊說、招攬加入他人傳銷組織及搭售
(一)禁止銷售或搭售第三人的產品和服務
您不可以自行或與他人共同將第三人的產品、服務或事業機會與「百麗絲丹」產品的銷售結合,或將「百麗絲丹」產品與第三人的產品、服務或事業機會一起包裝、或在公司或會員會議、電話或任何有關公司的其他聚會上提供或推廣第三人的產品、服務或事業機會。
(二)禁止招攬公司會員或客戶加入其他直銷公司。
您不可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招攬、慫恿或推薦、鼓勵任何會員或客戶為下列行為之一:
(i)
與其他直銷公司建立關係; (ii) 推廣、銷售或購買其他直銷公司產品或服務; (iii) 參加其他直銷公司成為銷售人員; (iv)與其他直銷公司有聯繫,(v)終止他們與公司的關係。
十、
排他性
(一) 「百麗絲丹」會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直銷公司的商業開發活動。
(二) 在您開始從事任何其他直銷公司的商業開發活動後 5 個工作日內,或在您得知在您的會籍中享有受益權的任何人已從事其他直銷公司的商業開發活動後 5 個工作日內,您同意您會通知公司有關您、您的配偶、您的同居人或在您會籍中享有受益權的任何人已從事其他直銷公司的商業開發活動。
(三) 如您未通知公司您從事其他直銷公司的任何商業開發活動,將被視為違反本會員手冊規定,公司將終止您的會員權利。
(四) 您同意並瞭解,由於您從事其他直銷公司的商業開發活動,您將沒有資格獲得公司的任何獎勵或獎金。
(五) 您亦同意,不論您是否已經依照本條款的規定通知公司,您必須負責將在從事其他直銷公司的商業開發活動期間公司已支付給您的獎勵或獎金退回給公司,如果您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公司有權自您在過去、現在或未來可能獲得的任何獎勵或獎金中扣除之以抵銷此相應金額。
(六) 如您已經開始從事其他直銷公司的商業開發活動,您可以於3個月內決定是否退出公司或該傳銷組織。
十一、救濟措施
您明白並同意公司將會因您違反本條款的任何未經授權的規定,包括招募另一現任會員
加入其他直銷公司等違規行為而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而金錢賠償金並不足以彌補公司
的損失。因此,如果您違反了本條款的任何規定,公司有權在未事先通知您之前禁止或
暫時限制您訂貨和其他可行的補救辦法,包括損害賠償。在任何此類行動中,如果公司
勝訴,您同意賠償公司因採取法律行動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您放棄因被
暫時限制訂貨及/或禁制令而要求公司賠償所有相關損害的要求。
十二、
「百麗絲丹」會員若有從事破壞公司形象、組織之活動,蓄意造謠、污蔑公司或其他
組織領導人,蓄意破壞上、下線之協調、旁線權益傳銷倫理以及有危害公司信譽及權益,
擾亂市場之行為,上述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將依情節論處,嚴重者「百麗絲丹」有權解
除其會員權利。
十三、
因「百麗絲丹」會員可擁有一個以上之會員資格,若有違反本條之任何規定者,視為該會員之所有會員資格均違規,依違規事實予以停權一至三個月或終止或解除其「百麗絲丹」會員資格。
十四、
調整與回歸
(一) 連續12個月未達成合格重消之會員,公司有權暫停該會員使用會員前台,即進入休眠狀態(無法進入會員系統或無法查看組織)欲領取獎金時,須向公司申請回歸。
(二)
會員申請回歸事宜,須以書面表格向業務部申請並由獎金部審核,須三個月合格始能回歸。
第六條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就「百麗絲丹」蒐集、處理、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事宜,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 下簡稱「個資法」)之規定,向會員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一) 直銷經營。
(二) 直銷事業之商品銷售或服務。
(三) 會員招募及管理。
(四) 獎(佣)金或其他利益發放(包括舉辦獎勵活動)。
(五) 教育訓練。
(六) 行銷推廣目的(包括拍攝之影像語音檔)。
(七) 會員之商品銷售或服務、會員招募下線會員、會員瞭解組織運作、會員對下線 會員之輔導、管理、教育訓練及協助發展「百麗絲丹」事業行為。
(八) 其他依法令規定蒐集之目的或合於執行直銷業務之必要目的。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者外,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申請書、契約書或表單之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及地區: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因執行業務所 必須之保存期間並限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
(二) 對象:
1. 「百麗絲丹」或 與「百麗絲丹」具有合作、委任、承攬等關係之第三人(包括「百麗絲丹」配合之宅配或寄送廠商、市調廠商、活動承辦廠商、企劃製作廠商、售後服務廠商、印刷及影音製作物 廠商、資訊服務廠商及配合作業之金融機構、諮詢顧問等),「百麗絲丹」亦會要求前述第三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2. 會員之推薦人或組織上線會員。
3. 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三)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利用方式。
四、會員之權利與行使方式:會員就「百麗絲丹」保有之本人個人資料,得向「百麗絲丹」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百麗絲丹」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本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百麗絲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 不依本人之請求為之。
五、會員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百麗絲丹」基於前述目的所蒐集、處理、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為傳銷商參與「百麗絲丹」事業所必須。惟會員若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完全時,基於健全直銷事業之執行,「百麗絲丹」將無法提供完善之服務。
六、其他:
會員同意「百麗絲丹」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同意「百麗絲丹」修訂後得於網站上公告 或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會員知悉或可得知悉 之方式告知會員修訂內容。
第七條 販售公司商品應注意事項
一、
「百麗絲丹」商品並非醫療用品,販售時不得有不實、誇大或易生誤解商品功效及標示任何病名療效之詞句;亦不得將商品轉述為具有醫療效果而為文宣、廣告或名片之印製。違反規定而經查證屬實者,將視情節給予適當處置或解除會員資格。
二、
「百麗絲丹」名稱及其所有相關商業名稱、廣告及印刷物品、網頁、有聲書,統一由「百麗絲丹」製作發行,其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會員未取得「百麗絲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為 任何包含但不限於重製、錄音、錄影、攝影、公開口述、播送、上映、傳輸、改作、編輯等侵害 智慧財產權之行為;違反者,「百麗絲丹」將依法追究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三、
「百麗絲丹」秉持對公司產品的負責,禁止會員自行將「百麗絲丹」商品置於網路拍賣,郵購或相關類似通路進行販售與拍賣;違反者,「百麗絲丹」將視情節要求下架或給予適當處置。
第八條 會員退換貨相關需知
一、
會員換貨:因商品之品質疑慮或包裝破損要求換貨時,應於受領貨品後十日內提出換貨申請, 並同時將欲換貨之完整商品郵寄或親至「百麗絲丹」換貨。詳細之相關內容詳見後第拾章一般退換貨辦法與解除及終止契約退貨辦法。
二、
會員退貨:百麗絲丹生醫會員可依個人因素申請一般退貨或退出退貨,除自願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另有規定外,一般退貨及解除契 約與終止契約之退貨辦法,請參照後第拾章一般退換貨辦法與解除及終止契約退貨辦法。
第九條 會員乃與「百麗絲丹」締約經核准入會者,並非「百麗絲丹」之職員、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代表公司,更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名義。
第十條 會員不得利用「百麗絲丹」公司之組織制度從事非相關之行銷活動或以不當之參加運作方式損害「百麗絲丹」或其他會員利益。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的使用
一、
智慧財產權的使用
公司商標、著作、營業秘密等均為公司享有智慧財產權之重要資產,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您不可將公司之商標、影片、文宣等使用於推廣/銷售公司產品或招攬會員以外之用途,亦不可得於業務輔銷品或任何媒體使用。
二、
損害賠償
若您未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擅自使用公司之商標、著作、文宣等享有智慧財產權之物,或雖經同意但不當使用,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並有權解除會員資格,及扣發未領取之獎勵或獎金作為損害賠償之一部份。
第十二條 「百麗絲丹」之各代組織報告是絕對保密之資料,其內容包含專屬的商業機密,會員不得使用此報告作為發展「百麗絲丹」業務以外之任何其他用途。如:
一、
向第三者披露任何前揭報告之內容。
二、
招募或招攬報告內載名單之其他會員或客戶,誘使參與其他與「百麗絲丹」業務競爭之任何業務。
第十三條 「百麗絲丹」得按實際需要且不經事先通知修訂本契約、事業手冊、獎勵計劃、產品價格及政策與程序之規定。以上事項若有新增及更正時,以新版內容為依據,應隨時遵循之。相關修訂內容,「百麗絲丹」將以簡訊、快訊、「百麗絲丹」網站中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會員,所有會員責任是定期檢視「百麗絲丹」官網上最近公佈的修正條文,若有其他文件及此類修正中有互相牴觸之處,皆以最後修正版本為準。
第十四條 會員不得將下線資料交由體系領導人公共排線,此行為有違反中華民國傳銷法令之嫌。
第十五條 「百麗絲丹」的行銷制度及有關教育內容、銷售技巧、會員名單、顧客名單、服務平台、聯絡管道等資源,均屬「百麗絲丹」專有財產,不得作為銷售其他公司產品之使用。「百麗絲丹」 提供之會員組織業績表及其一切資料,皆為公司專有及高度機密之資料,只有在保密的情形之下提供予會員,會員無論直接或間接均不得透露此類資料與任何人、團體及公司,或利用此等資料 進行不利於公司的行為活動或與推廣「百麗絲丹」業務無關的其它目的,若不遵守此保密資料之規定,公司將有權不提供此等資料予會員及採取適當之法律行動。
第十六條 會員使用之輔銷品,必須由「百麗絲丹」所授權及行銷。
第十七條 會員應詳閱及明瞭各合約內容,並願意遵守各項條款。如違反合約規定,「百麗絲丹」 保有終止會員之權利及一切法律之行動。
第十八條 「百麗絲丹」 與會員相關之ㄧ切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現行法律為準據法;一旦產生爭議,應依誠信原則,盡最大努力先行協調解決,其未能達成協議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請會員詳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條文並確實遵守。